山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為(wei) 了加強農(nong) 村宅基地管理,規範土地使用,山東(dong) 省出台了農(nong) 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下麵小編就帶大家一起看看山東(dong) 省農(nong) 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都包括一些什麽(me) 內(nei) 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加強農(nong) 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dong) 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山東(dong) 省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加強農(nong) 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魯政發[2001]89號文件)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農(nong) 村自建房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nei) 農(nong) 村村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nong) 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yu) 村民集體(ti) 所有,村民隻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禁止擅自買(mai) 賣或非法轉讓。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統一負責農(nong) 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nong) 村自建房
市規劃、建設、財政、物價(jia) 、發改、民政等有關(guan) 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會(hui) 同市國土資源部門做好農(nong) 村宅基地監督管理的有關(guan) 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規劃和計劃管理
第五條 各村應加快編製村莊建設規劃。市規劃部門應會(hui) 同建設、國土、發改等部門指導各村的建設規劃編製,修訂和完善村莊建設規劃,並嚴(yan) 格監督實施。
農(nong) 村自建房
第六條 編製村莊建設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逐步縮小農(nong) 村居民點數量和用地總規模的原則;
(二)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三)有利生產(chan) 、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社會(hui) 事業(ye) 協調發展的原則;
農(nong) 村自建房
(四)符合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原則。
第七條 農(nong) 村村民建設住宅應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規劃區內(nei) 的村莊不再審批宅基地,應按規劃集中興(xing) 建村民住宅小區。在規劃撤並的村莊範圍內(nei) ,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農(nong) 村自建房
第八條 農(nong) 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nei) 空閑地,嚴(yan) 格控製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nong) 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nei) 空閑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擴大村莊規模。
第九條 農(nong) 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農(nong) 用地的,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在年度計劃指標中分配一定數量的農(nong) 用地轉用指標,並依法逐級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nong) 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nong) 村自建房
第十條 農(nong) 村村民確需占用基本農(nong) 田以外的耕地建設住宅的,應按“占多少墾多少”原則,由村民委員會(hui) 負責開墾與(yu) 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土資源等部門負責驗收。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應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並納入市級財政專(zhuan) 戶管理,專(zhuan) 項用於(yu) 土地開發整理。
農(nong) 村自建房
第十一條 農(nong) 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麵積限額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鄉(xiang) (鎮)所在地,每戶麵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麵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農(nong) 村自建房
(三)山地丘嶺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麵積不得超過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麵積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四)本辦法實施前已按村莊規劃建設的宅基地,每戶麵積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戶宅基地麵積可低於(yu) 前款規定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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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宅基地審批管理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農(nong) 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決(jue) 住房確需分戶的;
農(nong) 村自建房
(二)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三)因國家、集體(ti) 建設項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遷的;
(四)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工、軍(jun) 人、歸僑(qiao) 、港澳台同胞等,經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定居,農(nong) 村確無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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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宅基地:
(二)不符合鄉(xiang) (鎮)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
(三)原有宅基地麵積超過所在地標準宅基地麵積0.8倍以上能夠解決(jue) 分戶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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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賣、轉讓、出租原有住房或改變原住房用途,再申請宅基地的;
(五)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其他不宜批準的情形。
第十四條 鼓勵各村建設老年公寓,統一安排老年人居住;也可經村民大會(hui) 或村民代表大會(hui) 討論通過,由個(ge) 人或村委會(hui) 申請,采取個(ge) 人投資或集體(ti) 投資的形式集中建設老年人住房。
農(nong) 村自建房
第十五條 農(nong) 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條件的農(nong) 村村民向村民委員會(hui) 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hui) 議或者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全體(ti) 成員討論同意,鄉(xiang) (鎮)人民政府審查,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宅基地使用權經批準後,建房戶應及時動工建設,並按照批準的位置、麵積和用途等依法進行施工。鄉(xiang) 鎮國土資源和建設部門要對建設過程實行全程監督管理。
農(nong) 村自建房
第十七條 村民宅基地使用權自批準之日起兩(liang) 年內(nei) 未動工建設的,視為(wei) 自動放棄,報經原批準機關(guan) 批準後,收回其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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