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最新政策
農(nong) 村宅基地是國家合理分配給農(nong) 村村民建造房屋使用的,雖然宅基地不能買(mai) 賣,但是隻要符合相關(guan) 的法律規定也是可以進行轉讓的。那麽(me) 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麽(me) 呢?
農(nong) 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麵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nong) 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nong) 村自建房
農(nong) 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餘(yu) 的宅基地應當轉讓。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並依照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我國法律雖然原則上規定一戶隻能用擁有一處宅基地,但是由於(yu) 曆史等原因造成的宅基地擁有量不均衡的現狀,還是有條件的認可宅基地的轉讓的。
農(nong) 村自建房
轉讓宅基地使用權需具備的條件: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物權法》第155條及有關(guan) 政策,有條件的允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不為(wei) 法律所禁止。需具備的條件有:
(一)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宅基地;
農(nong) 村自建房
(二)轉讓人與(yu) 受讓人為(wei) 同一集體(ti) 經濟組織內(nei) 部的成員;
(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四)轉讓行為(wei) 征 得集體(ti) 經濟組織同意。
農(nong) 村自建房
(五)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強調一點,以上條件應同時具備。
轉讓宅基地的立法背景:
由於(yu) 涉及全國9億(yi) 農(nong) 民“安身立命”及攸關(guan) 社會(hui) 和諧穩定,國家政策和立法一直從(cong) 嚴(yan) 控製宅基地轉讓。《物權法》中有關(guan) 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有四條,其它規定散見於(yu) 《土地管理法》、《擔保法》等法律中。應注意,《物權法》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權特指農(nong) 村宅基地使用權。
農(nong) 村自建房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的,應認定無效:
(一)城鎮居民購買(mai) ;
(二)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mai) ;
(三)轉讓人未經集體(ti) 組織批準;
農(nong) 村自建房
(四)向集體(ti) 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五)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的條件。
宅基地的轉讓需要注意:
(一)宅基地買(mai) 賣需要進行權利(使用權)主體(ti) 變更登記
農(nong) 村自建房
《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ti) 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nong) 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證,宅基地以及房屋通過買(mai) 賣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時,應依照規定進行審查、批準,完成權利主題的變更等級。不僅(jin) 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chan) 權過戶登記手續,還需要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ti) 變更。完成後宅基地買(mai) 賣才算合法有效,不然不受法律保護。
農(nong) 村自建房
(二)宅基地購買(mai) 者資格限製
宅基地使用權轉讓隻可在本集體(ti) 組織內(nei) 部進行,嚴(yan) 禁本集體(ti) 經濟組織外成員特別是城鎮戶口居民購買(mai) 農(nong) 村宅基地。宅基地轉讓給城鎮戶口居民或者其他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將不受法律保護。如果非本集體(ti) 經濟組織內(nei) 部成員想要購買(mai) 宅基地,需要將戶口遷移到本集體(ti) 經濟組織方可。
農(nong) 村自建房
(三)應符合“一戶一宅”標準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宅基地應嚴(yan) 格遵循“一戶一宅”標準。雙方進行宅基地轉讓時,應符合這個(ge) 標準。宅基地轉讓者在進行轉讓前僅(jin) 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購買(mai) 者在購買(mai) 後也僅(jin) 有一處宅基地
農(nong) 村自建房
(四)宅基地變賣後再申請宅基地將不予審批
無論出於(yu) 什麽(me) 原因將原有宅基地轉讓變賣後,將無法再從(cong) 新申請宅基地。要想獲得宅基地,必須進行購買(mai) 方可。建議大家在進行宅基地轉讓時,一定要慎重。
城鎮居民不得購買(mai) 宅基地的立法依據:
農(nong) 村自建房
我國人多地少,一直實行最嚴(yan) 格的土地管理製度,且為(wei) 防止出現農(nong) 民轉讓宅基地後流離失所,進而影響社會(hui) 穩定這一大局,我國立法禁止城鎮居民購買(mai) 宅基地。國務院於(yu) 《關(guan) 於(yu) 深化改革嚴(yan) 格土地管理的決(jue) 定》再次強調:“加強農(nong) 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nong) 村購置宅基地。”《土地管理法》中有關(guan) “農(nong) 村村民出 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的規定,也體(ti) 現了不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向集體(ti) 經濟組織外的城鎮居民轉讓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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